登入
登入說明
申請/忘記密碼
申請/忘記使用者代號
歡迎您使用
富邦投信
線上交易專區
若您為首次登入者,
請參考
登入說明
若忘記密碼,
請點選
申請/忘記密碼
若忘記使用者代號,
請點選
申請/忘記使用者代號
申請 / 忘記使用者代號
請輸入受益人資料
完整顯示
生日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1941
1942
1943
1944
1945
1946
1947
1948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日
驗證碼
(請注意大小寫)
傳真暨網際網路(電子)交易約定條款
傳真暨網際網路(電子)交易約定條款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向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以傳真或電子交易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申購,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遵守條款如下:
壹、一般約定條款
一、受理開戶及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程序
1. 甲方以臨櫃或通訊方式開戶時,應請其填留印鑑卡,並檢送下列證件核驗:
(一)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應提供國民身分證(新式國民身分證須檢附完整晶片資料清單;以下同);但未滿十四歲且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應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但除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檢送正本外,上述文件檢送影本者,應再提供本人聲明書及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由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向受益人以電話或函證方式確認檢附之影本與正本相符。
(二)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核准成立、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但繳稅證明不得作為開戶之唯一證明文件。授權受雇人辦理者,上述文件得檢附影本,受雇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授權書正本。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應向受益人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2. 甲方以電子方式辦理開戶,得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所列方式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3. 甲方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傳真或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申購或買回時亦僅得就該指定之帳戶為扣款或付款;或選擇以甲方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且該約定之帳戶,除申購買回外,亦為收益分配之入款帳戶。
如甲方欲變更指定之交易帳戶或開戶約定書所載之任何資料時,應填寫相關之變更申請表單,變更前之相關作業仍以原載資料為準。如甲方使用傳真或電子交易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申購時使用非所約定之往來銀行帳戶,乙方應拒絕該傳真或電子交易。
4. 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為準。
二、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1. 甲方請求基金申購/贖回/轉申購之交易指示,應於乙方所規定之交易截止時間以前為之。如逾規定之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2. 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向乙方申購其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以乙方收足申購總金額及其他申購所需文件之當日視為申購日,並以申購日之基金淨值計算甲方之基金單位數。
3. 甲方請求買回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以受益憑證正本及其他買回所需文件到達乙方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乙方依有效買回申請日之次ㄧ營業日之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如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按乙方所訂買回之交易指示到達乙方之次ㄧ營業日之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4. 甲方以買回價金轉申購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其買回價格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為之,轉申購基金單位數之計算係依買回轉申購之相關法規辦理。
三、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1. 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甲方本人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一)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二)經由專人送達、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3. 乙方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乙方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乙方簽署。
4. 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之正確帳載為準。
5. 甲方應填寫清楚電子郵件信箱,並注意大小寫之標示,以利乙方辨識判讀。若因甲方填寫不清楚以致乙方辨識錯誤而發生甲方未收到通知文件之狀況,甲方須於發現後立即向乙方反應,由乙方進行更正;但若因甲方填寫錯誤而發生未收到通知文件之狀況,甲方須填寫【受益人資料變更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乙方申請更正。
6.有關雙方重大權益義務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契約變更、撤銷、解除,鉅額資金或資產異常轉移,應以雙方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
四、甲方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乙方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五、甲方聲明若以匯款方式繳付申購總金額,匯款人應為甲方本人;否則因而產生之糾紛損害,甲方應負全部責任。
六、交易紀錄
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方與乙方間傳真或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交易委託之內容。並同意依據本約定書所傳送之訊息與書面文件具有相同之效力。乙方所保存之傳送訊息紀錄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具有法律證據力。
七、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貳、電子交易服務約定事項
一、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指乙方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
二、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1. 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2. 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3. 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4. 計價基準
(一)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乙方依申購當日之基金淨值計算甲方之基金單位數。乙方於收足申購價金及手續費後,甲方始完成申購手續。
(二)甲方檢具受益憑證請求買回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以受益憑證送達乙方為有效買回日,乙方依有效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乙方應依各基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規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戶。
三、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甲方同意於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1. 於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2. 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回報、通知之內容與甲方指示並不一致。
3. 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4. 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四、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台幣三千萬元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
五、密碼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六、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1. 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2. 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七、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1. 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如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而影響電子交易系統傳輸,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者,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甲方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4. 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八、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參、傳真交易及申購款項委託轉帳交易服務約定事項
一、甲方所傳真之申購/買回/轉申購交易指示文件上應加蓋甲方所留存於乙方之印鑑;並同意乙方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識、核印相符後得充分信賴該傳真文件內容之真實及正確性,甲方應對於加蓋其印鑑之傳真交易指示內容負責。乙方有權但無義務對發出傳真者再行身份確認之程序;乙方並保留受理傳真交易與否之權利。
二、傳真交易之進行無須取得任何授權碼,惟每次交易時,除傳真相關文件外,甲方同時必須主動以電話確認該交易,並經乙方確認原留印鑑無誤後,始於辦理。若因未確認導致交易漏失無法順利作業者,乙方得不予受理,無須對甲方因不實或不清之傳真指示所導致之損害負任何賠償責任,甲方並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傳真之文件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所致文件內容或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識時,乙方得拒絕接受甲方以傳真方式之交易。
四、經甲方於傳真買回申請書上選擇以甲方名義轉申購其他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甲方同意乙方得直接將買回價金匯入轉申購之基金專戶內。
五、甲方於填妥申請書後,若尚未辦理委託銀行約定帳戶代扣款轉帳手續,應將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以甲方名義匯入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基金專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並將申請書連同電匯收據一併傳真至乙方,同時以電話確認,乙方於確認收足申購價金,該筆申請始生效。若已辦理委託銀行約定帳戶代扣款轉帳手續,乙方將於申請當日指示代扣款之金融機構自甲方帳戶自動扣款轉帳支付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甲方應事先傳真申請書,同時以電話確認,並確定約定帳戶有足夠款項支付申購款,如扣款不成功者,該筆申請不生效力。
肆、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法令及契約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伍、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同意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爭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貼心提醒:請確認上述條款均已閱讀
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上述條款及責任聲明
送出
登入首頁
【申請使用者代號說明】
使用者代號長度為8至10位英文與數字混合代號,英文最少二位、數字最少一位、英文字大小寫視為不同。
代號設定時請勿使用生日、電話、身分證字號、連續升降冪英數字、相同數字或具規則性排列等。
使用者代號不得與密碼相同。
若忘記使用者代號,可於線上進行查詢,系統將寄發使用者代號至開戶留存之email及手機號碼。
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富邦投信客服專線0800-07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