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申請人同意本公司得依個資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依其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目的或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約定、有價證券及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行銷業務(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投資及財產管理、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資通安全與資訊管理、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金融服務業或依法令規定及或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院要求、會計與相關服務、徵信、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人事管理、其他財政服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或因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簡稱「FATCA 法案」。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出生地、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美國稅籍編號、戶籍資料、教育程度、家庭、婚姻、教育、財務細節(含往來交易資料)、帳戶內容、健康紀錄、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帳戶號碼等,詳如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中華民國、美國地區、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地區、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依法有調查權金融監理機關、法院、通匯銀行所在地、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同業公會、通匯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作業中心、票據交換所、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財金資訊公司、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機構、收單機構等依法令授權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 (1) 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Lead FFI 或美國國稅局。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文件、電磁紀錄、簡訊、電話、傳真或國際傳輸等。
七、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人就本公司保有之申請人個人資料,得以電話洽本公司或親自至本公司行使下列權利:(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申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申請人請求為之。
八、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選擇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申請人所需的服務。
九、申請人所提供之內容僅供富邦投信寄發電子帳單及電子報相關服務使用,以上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投資人事項內容如有更新,更新內容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
https://www.fubon.com/asset-management/footer?type=inner_announce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